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立法院最近通過了修正案,新增了「善意父母條款」,在法官裁量監護權時,要考慮父母是否以不當方式爭取子女。例如,如果父母隱匿子女或不讓對方探視,可能會被認定為不適合擔任監護人,這將不利於爭取親權。
另外,修正案還明確了法官在裁判親權時可以參考多方面的調查報告,如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也可以委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機構或專業人士調查特定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善意父母原則」雖然是親權判斷的依據之一,但仍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不能取代這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