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可以不辦婚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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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可以不辦婚宴嗎?
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文章引用自:https://lawyersu.com.tw/divorce/divorce_18.html



『家事事件』可以不辦婚宴嗎?

去年聖誕節,傑森在信義區的聖誕樹下,單膝跪下,拿出一枚求婚戒指。凱莉看著盒子上的Tiffany綠,驚喜說:「我愿意!」


雙方家長開始約碰面,討論結婚的事情。但事情卻因為婚宴而起了波折…


「他們居然要辦流水席!」凱莉大聲地跟朋友抱怨。「都什麼年代了,一般人結婚不是都辦在文華還是W Hotel嗎?為什麼要吃路邊攤!還打包?又不是貧民窟的人!!」


原來是男方家長想要辦流水席,但凱莉覺得婚宴一定要辦在飯店,至少一桌要2萬菜色才能看。凱莉覺得很委屈,一場在豪華飯店的婚宴是昭告親朋好友自己結婚的喜訊,也是自己還是小女孩時的願望,怎麼可以就這樣隨便帶過。傑森說會疼她照顧她,都是騙人的!


凱莉越想越心灰意冷,所以冷冷的跟傑森說:「不在飯店辦婚宴,我們就分手吧!」


難道凱莉跟傑森這一對論及婚嫁的戀人,因為不辦婚宴,就不能結婚了嗎?


==不宴客也能結婚的分隔線==


為什麼我們這麼在乎宴客這件事,一方面除了傳統上結婚是大事,要讓大家知道以外,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們以前民法採用「儀式婚」,公開結婚儀式是結婚的要件。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這條的意思是,要結婚的話,就一定要寫一張白紙黑字,向戶政機關登記。


這張白紙黑字上,要載明結婚的意願,還要有兩名證人的簽名,也要兩個人一起去登記。


既然法律只規定要登記就可以結婚,為什麼要宴客呢?


因為民國96年以前的法律,關於結婚的規定,是這樣寫的: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按照當時的法條,的確是規定要公開儀式才算結婚,公開宴客就是為了滿足結婚的要件,如果僅有登記,只是推定有結婚,不等於符合結婚的要件。(推定有可能可以推翻,這個以後有空再來解釋。)


所以在96年以前,如果新人已經公開宴客,即便沒有去登記,也已經是合法夫妻了,有沒有登記並不影響結婚的效力。但也曾發生過有人不去登記,然後向第三人表示:「我身份證配偶欄是空白的,我單身喔。」跟人交往讓其他人被小三的事情。


以前儀式婚是因為戶政系統不夠完善,以及可能居住偏遠地區,無法或不便登記所採取的方案,但隨著社會各方面條件的進步,儀式婚欠缺公示的缺點越來越明顯,所以之後法律才會修改,也可以避免儀式的爭議。


話說回來,凱莉對於要辦流水席生氣,但其實如果真的願意與傑森攜手共度人生,其實不辦婚宴也沒關係,只要跟傑森兩人一起去向戶政機關登記就好。


但凱莉提出的分手,是她的心死,還是傑森的不挽留?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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