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和解能了事?刑事告訴權不得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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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和解能了事?刑事告訴權不得捨棄
Posted on 2024-06-28

分類:刑事案例分享


 

【刑事法律】和解能了事?刑事告訴權不得捨棄

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告訴乃論之罪,許多人誤以為私下和解後可以放棄告訴權。然而,這種觀念並不正確。

告訴權的法律基礎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是否拋棄告訴權,對其告訴的合法性並無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告訴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的權利,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得予捨棄,因此告訴權人不得捨棄此權利,縱使有捨棄的意思表示,也是無效的(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

公司作為告訴人

如果告訴人是公司,即便公司人員曾表明不提告,也不能代表公司確有不提告之真意。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的判決,即使公司人員在正式提出告訴前曾表明不提告,也不影響公司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告訴權(103年度上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和解並不等於捨棄告訴權

從上述判例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告訴權可以捨棄。因此,在告訴乃論罪的案件中,若告訴權人未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合法提出告訴,即便私下與加害人和解並簽立和解書,表示不再追訴民、刑事責任,其捨棄告訴權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被害人仍可在告訴期間內向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時已經拋棄告訴權的影響。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一、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例如,通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檢察官起訴後,若告訴人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撤回告訴,案件即不再審理,且告訴人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提出告訴。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指一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犯罪事實,必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如果檢警知悉後不偵辦,將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結論

因此,在處理刑事案件時,無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的罪名,都必須了解告訴權的性質及其法律限制。任何私下和解或試圖放棄告訴權的行為,均可能無效,應慎重處理。如有相關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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