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房東無故進入房客屋內,恐觸犯侵入住宅罪
法律背景
房東是否可以隨意進入已出租的房屋內,長久以來都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實務中常見的情況包括房東欲出售房屋而未經房客同意便帶人看房、房客租期已過但未搬走、房客欠繳租金房東趁房客不在時進入屋內搬走物品,或房東未徵得房客同意即進入房內查看、巡視或修繕等情形。
根據《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房客的使用權
在房屋租賃關係合法存續期間,雖然房屋的所有權由房東享有,但根據《民法》第421條規定,房客對於其所租賃的房屋已經取得「使用、收益權利」。換言之,房屋的使用權歸屬於房客,即屬於《刑法》第306條所稱之他人「住宅」或「建築物」。因此,不論房客是否依約繳納租金或有房屋修繕之爭議,只要租賃關係未經雙方協議終止、解除或經法定程序結束,房客均有權使用該房屋。房東若無故進入房客使用的租賃空間,可能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的刑事責任。
爭議與建議
經常引發爭議的是房東認為其進入房屋有正當理由,但房客卻不認同。根據《刑法》第306條,本罪的重點在於保護個人住屋權,即個人居住場所不受他人無權侵入、留滯或干擾的權利。所謂無故侵入,指的是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未得住屋權人同意,違反住屋權人意思,以積極或消極方式進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如果習慣上、道德上許可且不背於公序良俗者,即非「無故」。
實務操作建議
- 協調與房客商討進屋時間:房東應與房客協調,在不影響房客權益的情況下,商定可看房的時間,避免法律糾紛。
- 法定程序終止租約:若房客違約,房東應循法定程序終止租約,確保合法性。
- 公證租賃契約:簽約時即至法院公證租賃契約。根據《公證法》規定,經公證的租約可作為「執行名義」,若房客違約,房東可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免去訴訟困擾。
結論
房東無故進入房客屋內,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建議房東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應依法行事,與房客協商解決問題,避免因無故進入房客住宅而承擔刑事責任。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具體法律建議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