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持棍毆打頭部: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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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持棍毆打頭部: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
Posted on 2024-06-28

分類:刑事案例分享


 

【刑事法律】持棍毆打頭部: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

案例背景

李姓男子因工作問題經常與洪姓女課長發生爭執。在離職前的尾牙宴上,他向同事放話「過年後有好戲可看」。之後,李男持鐵棍埋伏在洪女回家路上,並將對方打到頭破血流。檢察官將李男依殺人未遂罪起訴。為何會如此處理呢?

法律條文解析

依據《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以及《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區別

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殺人罪,但若有殺人故意而未造成死亡結果,即構成殺人未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若致人死亡,則構成傷害致死罪。雖然這兩種罪行均可能導致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損,但適用的法條和法定刑有所不同。區分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

如何判斷故意

理論上,殺人者必有殺人故意,而傷害者則僅有傷害故意。然而,實務中區分二者並非總是明確,需要依賴行為人加害行為的態樣、使用工具、攻擊部位等因素來判斷其主觀故意。

本案例的分析

在此案例中,頭部是人體的重要器官,以重力毆打頭部有可能致人死亡。李男持鐵棍毆打洪女的頭部,並將其打到頭破血流,顯示其毆打力度很大,應預見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由此可以認定,李男在行為時具有一定的殺人故意。

檢察官的起訴理由

基於上述分析,李男的行為態樣、使用工具及攻擊部位等因素表明,他並非完全沒有殺人故意。因此,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李男,是因為其行為已經超出單純的傷害範疇,具備了殺人未遂的構成要件。

結論

此案中,李男因持鐵棍重擊洪女頭部,並造成嚴重傷害,顯示出其行為具有殺人故意。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李男,是基於其行為的危險性和主觀故意的判斷。這樣的起訴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也是對被害人權益的有力保護。若有類似案件或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具體法律建議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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