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婚姻事件】證人需確實見聞雙方真意
根據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若夫妻雙方願意離婚,必須以書面形式,並有至少兩人證人的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證人的簽名不僅限於離婚證書製作時,也不一定要在協議離婚時就在場,但證人必須確實見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成為證人(最高法院 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參照)。
有一實際案例,A男與妻子為了解決銀行貸款問題,協議進行「假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A男偽造了母親和岳母的簽名,並完成了登記。後來,A男後悔離婚,認為離婚應該是無效的,因此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的存在。
法院要求A男當庭簽字,發現他的筆跡與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一致。證人也證實,他們並未授權任何人在協議書上簽名。由於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也未授權他人在協議書上簽名,該協議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因此離婚應該是無效的,兩人的婚姻關係仍然有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