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定金與違約金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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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定金與違約金之不同

 

定金與違約金在法律上的性質與功能有所不同,以下透過最高法院兩則判例來比較這兩者的差異:
 

一、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作為保留解除權的代價。付與定金的一方可以放棄定金來解除契約;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加倍返還定金來解除契約。然而,這項解除權必須在相對人著手履行前行使。如果相對人已經開始履行契約,則不得再行使此解除權。(最高法院 72年台上字第85號民事判例)
 

二、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性違約金。若違約金屬於懲罰性質,在履行遲延的情況下,債權人除了可以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依據民法第233條的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損害。若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則應視為雙方已在契約中預先約定了因遲延所生的損害賠償金額,當事人不得再另行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最高法院 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
 

透過上述判例可知,定金主要是為了保留解除權,而違約金則是針對違反契約所設定的賠償或懲罰機制。定金的使用在於雙方在契約履行前的解除,而違約金則是在契約違反後的補償方式。因此,在契約簽訂時,雙方應明確約定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情形及金額,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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