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是為應對情勢急變而制定的後補救規範。其目的在於當契約成立或法律關係確立後,若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無法預料的變動,若繼續執行原定的法律效果將顯得不公平,法院便得依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公平裁量,以合理分擔當事人間的風險及不可預見的損失,並調整法律關係,使其趨於公平。
在此背景下,若當事人於契約中已公平分擔了日後可能發生的風險,並且該風險事故及其變動在契約訂立時是可以預料到的,則應遵循「契約嚴守」及「契約神聖」的原則。根據這些原則,當事人僅能按照原契約的約定行使其權利,而無權再依情事變更原則來要求增減給付或其他效果的變更。
總結而言,當事人在契約中已充分考慮了可能發生的風險並公平分配時,法院應尊重契約當事人的意思和約定,不應再擅自干預,以確保契約的穩定性和契約當事人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