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制度基本上採用三審三級制度,這意味著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滿意,通常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來尋求救濟。然而,法律對於「上訴期間」有明確的限制,當事人必須格外注意:
民事訴訟:上訴期間為20日(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行政訴訟:上訴期間為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上訴期間的計算從判決書送達當日開始計算。有些人或許認為,如果他們不在家或拒收,就能避免判決書的送達問題。然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與當事人共同生活且有理解事理能力的人(不限於親屬),如同居人幫忙受領訴訟文件,將視為有效送達;若住戶居住於由管理員代收信件的大廈,由管理員受領的時候即視為送達;此外,還有郵局或警局寄存的方式,也可以視為有效送達。若有委任律師,除非當事人明確限制律師的收件權限,律師收到的文件也將開始計算上訴期間。
另外,非常重要的是,「上訴期間如何計算」。上訴期間內不得扣除星期六、日或法定假日,即使在這10日或20日內遇到星期六、日或法定假日,該日仍計入上訴期間。但若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息日(法院或相關機關不辦公的日子),則上訴期間將延至次個上班日。
總之,如果擔心錯過上訴期間,最佳做法是在收到判決書後立即提起上訴。一旦錯過上訴期間,判決即確定,將無法再提出上訴。因此,當事人應特別注意上訴期間,以確保自己的訴訟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