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57號民事判例,所謂的「表見代理」指的是授與他人代理權的行為表現,其對於第三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必須由授權人承擔。這種代理權的形成,必須具備本人有表面上的事實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該他人具有代理權的情況存在,才能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
在實務上,例如本人將自己的印章交付給他人,委託其辦理特定事項,這樣的情形十分常見。持有該印章的代理人,除了辦理特定事項外,如以本人名義進行其他法律行為,授權人必須負起表見代理的責任。這意味著授權人在這些情況下,雖然可能未實際授權代理人進行具體的法律行為,但其行為表現使得第三人合理地相信代理權的存在,因而對授權人產生法律責任。
總結來說,表見代理的法律原則強調,授權人在行為上所呈現的形象,若足以使第三人認為代理權存在,則授權人應對第三人產生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