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鑑賞期內的解約權與商品瑕疵的索賠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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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鑑賞期內的解約權與商品瑕疵的索賠權比較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者在郵購或訪問買賣中,對所收到的商品不滿意,可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無需理由且不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這種「特殊買賣」情形下,消費者由於未能檢視商品即與企業經營者交易,因此享有鑑賞期的權利,旨在保障其消費者權益。
 

對於其他形式的買賣契約,則需遵循民法等法律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具有解除契約的正當理由,一般原則下是無法解除契約的。
 

然而,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存在瑕疵,依照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規定,消費者如發現商品有明顯瑕疵且能證明非由於其過失,則有權在六個月內主張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更換新品或減少價金。這表示,無論是否經過七日鑑賞期,消費者均可要求商家更換瑕疵商品。若商家不願更換,消費者也有權解除契約並要求退貨退款,這屬於民法對於「物之瑕疵」的保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鑑賞期」不同,並不受鑑賞期的限制,但仍需在收到商品後盡速檢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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