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公開場合偷拍是否觸法?上傳網路的法律風險?
最近有一則新聞標題提到「公開偷拍無法管,PO網洩個資才觸法」。報導中提到一名女子指控一名中年男子偷拍她,雖然該男子坦承拍照,但警方檢查手機後發現並無不雅照,因此最後只能將其放行。然而,公開場合偷拍真的無法可管嗎?
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條規定,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所謂非公開的活動,是指不對公眾公開且具有隱密性的活動,如在浴室洗澡或廁所如廁。女子裙下風光屬於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因此即便是在公開場合偷拍他人裙下風光,仍然會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公開場合偷拍非隱私部位的問題
然而,若如新聞所述,男子偷拍的只是女子的臉或公開展露的身體部位,這些不屬於身體隱私部位,那又該如何處理呢?
是否屬於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應以被害人主觀上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及客觀上依社會一般通念判斷其隱私期待是否合理來界定。當一個人身穿衣物走在路上,雖處於公共場合,但對於有衣物遮蔽的部位即有不欲他人觀看的主觀隱私期待。根據社會一般通念,這種隱私期待也是合理的;但若是衣物未遮蔽的部位,例如裸露在外的乳溝、股溝、小腿、臉等,雖然主觀上不願被他人觀看,但客觀上已缺乏隱密條件,主觀上的隱私期待並非合理,因此不受刑法保護。他人拍攝這些部位的行為,雖然侵犯肖像權,但不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
將照片上傳網路的法律風險
若將拍攝的照片上傳至網路供他人瀏覽,並附上影中人的姓名、工作或其他能直接或間接讓他人識別其身份的資料,即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即便沒有附上任何個人資料,未經同意擅自將他人照片上傳至網路的行為,已剝奪他人對自己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損害,仍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若名譽被侵害,還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因此,未經他人同意將其照片上傳至網路的行為,已經侵害他人人格權,但是否構成情節重大,需綜合考量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以及該照片公開的場合、目的、用途等因素。因此,這樣的行為可能導致民事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