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監護事件】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解析
根據民法的相關條文,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然而,這個原則並不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因為「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定義很難統一,也難以有共同的標準。因此,法務部就學者的見解和實務裁判提出了一些參考原則,以幫助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做出判斷。
以下是這些參考原則的要點:
1. 關於子女的因素:
- 內涵:重點在於子女未來身心健全的發展。
- 判斷原則:
- 子女的年齡:幼兒以母親為優先原則。
- 子女的意願:尊重子女的意願。
- 子女的適應:照顧的繼續性原則。
- 子女的人數:手足不分離的原則。
2. 關於夫妻雙方的比較:
- 內涵:主要比較夫妻雙方誰更適合擔任親權人。
- 判斷原則:父母適性的比較衡量原則。
- 身體與性格:包括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況等。
- 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養育能力、照顧輔助者等。
- 心理狀況:對子女的愛情程度、保護和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等。
3. 關於保護和教養子女的狀況:
- 內涵:以過去的保護和教養子女的紀錄和評估今後是否適合擔任保護和教養子女的角色為基礎。
- 判斷原則:
- 子女的照顧紀錄:主要照顧者的原則。
- 評估誰最適合擔任保護和教養子女的角色:善意父母的原則。
這些原則對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提供了一些方向,但具體的判斷還是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例如,在爭取親權時,願意承擔更多照顧責任並確保履行的一方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善意,這是一個積極的方面。相反,如果一方隱匿子女或採取其他不當行為影響法院判斷,則可能被認定為不適合擔任親權人。在評估保護和教養子女的狀況時,法院會考慮過去的紀錄以及未來是否適合擔任保護和教養子女的角色。這些原則旨在確保法院的判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實際的判斷還是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