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監護事件】父母扶養費的要求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扶養責任不因離婚而改變。離婚後,父母應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和身份,以及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即使一方的經濟能力足以提供完全的扶養,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扶養責任。如果有協議由其中一方承擔扶養責任,這僅僅是內部分擔的協議,並不免除另一方的扶養責任。因此,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權向父母請求扶養費用。
(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448號裁定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