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與扶養費】離婚後父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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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與扶養費】離婚後父母的責任
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文章引用自:https://lawyersu.com.tw/divorce/divorce_10.html




【監護權與扶養費】離婚後父母的責任

在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涵蓋了扶養責任。即使一方未擔任監護人,仍須負擔子女的教養費用,根據民法第1116之2條的規定,父母的離婚不影響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是在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下,因此,父母不能簽署協議放棄扶養責任或探視權,這樣的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要求對方負擔扶養責任的父母必須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因為扶養請求權歸屬於未成年子女。另外,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3和4項的規定,法院有權為了子女的利益酌定父母行使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內容和方式,也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決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和義務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的交往方式和期間。

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同時要求法院酌定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並請求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的請求,命令未擔任監護人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會參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決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金額。原則上,父母各負擔一半,但如果雙方的經濟能力差距很大,可能會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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