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繼承事件】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一般社會習俗中,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一些財產,以協助子女成家立業。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免課贈與稅。父母可以分別計算,即父親與母親可以各自給予100萬元。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子女結婚時,父母可各自贈與220萬元及100萬元,都不用課徵贈與稅。
然而,根據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然而,若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不在此限。
此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各繼承人間的公平性,法律推測被繼承人所為的生前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本質上是應繼分的「前付」。如果接受贈與的繼承人未將生前特種贈與的價值加入遺產計算,再由應繼分中扣除,將嚴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舉例來說,假設被繼承人有配偶及A子B女共三位繼承人。在A子營業時贈與一百萬,於B女結婚時贈與一百萬,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四百萬遺產,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加入前述二百萬,變成六百萬。由於繼承人總共有三人,因此每位繼承人均分配二百萬,但A子及B女已分別受贈一百萬,故需扣除該一百萬,重新分配後:配偶:二百萬,A子:一百萬,B女:一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