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辯論:迅速解決房屋糾紛
在面對法律訴訟時,常有一方未能出庭的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在言詞辯論期日,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到場,到場的一方可以聲請由其一造辯論並做出判決。如果再次通知後,對方仍未到場,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作出這種判決時,除了考量到場一方的辯論內容,還會斟酌之前的辯論和調查結果,因此未到場的一方並不一定會敗訴。
蘇文斌律師團隊曾成功處理過兩個相似的房屋糾紛案例。兩位房東都遇到了惡房客,這些房客不僅拖欠房租,還拒絕搬離。在了解詳情後,蘇文斌律師團隊迅速為這兩位房東撰寫起訴狀。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對方未到庭,我們立即聲請一造辯論,快速結束訴訟,讓當事人能夠立刻進行強制執行,保障自身權益。
雖然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其好處,但在聲請前,必須確保相關證據、辯論內容和調查結果足以支持勝訴。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並不代表必然勝訴,因此需要謹慎斟酌案件的相關事證,確信有勝訴機會時再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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