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蒐證的底線:通姦除罪化後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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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蒐證的底線:通姦除罪化後的法律保障
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文章引用自:https://lawyersu.com.tw/divorce/divorce_24.html


外遇蒐證的底線:通姦除罪化後的法律保障

 

通姦除罪化與夫妻忠貞義務

臺灣在109年5月29日,由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正式將刑法中的通姦罪除罪化。然而,這並不代表夫妻間的忠貞義務不再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行為,仍構成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蒐證的限度與法律風險

如果一方配偶侵害了配偶權,另一方為蒐集證據,可以做到什麼程度?新聞中常見民眾為了蒐集配偶外遇證據,不惜竊聽、竊錄對話或生活,甚至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然而,這些行為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的法律規定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3.  

此條款將罪名區分為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及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前者為直接接收信息,後者則進一步升級到「記錄」。
 

比例原則在蒐證中的應用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指出,當妨害他人婚姻的不法行為(如通姦)隱秘進行時,被害人舉證不易。雖然允許當事人提出事實主張及證據,但需權衡行使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須能達成目的,選擇最少侵害的手段,且所欲完成的目的與使用的手段不能與因此造成的損害或負擔不成比例。
 

蒐證的實務考量

實務上,法院越來越注重隱私權的保障,認為任意以外遇為理由窺探、竊錄配偶的非公開活動,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因此,蒐證時需相當謹慎。具體情況需依照個別案件狀況判斷。此外,依刑法第319條,刑法第315條之1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被蒐證的配偶提起刑事告訴且證據充足,法院才有可能予以論罪科刑。
 

總之,蒐證應遵循法律底線,避免因過度侵害隱私權而觸法,需權衡各方權益,確保蒐證手段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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