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久才可合法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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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多久才可合法訴請離婚?
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文章引用自:https://lawyersu.com.tw/divorce/divorce_3.html



夫妻分居多久才可合法訴請離婚?

根據台灣內政部統計,2013年有近6萬對夫妻離異,離婚率高居世界第三。婚姻中的摩擦與爭吵難以避免,若只是生活上的小磨擦,並不需要急於談離婚。夫妻可以協議分居一段時間,這稱為分居,目的是緩和因一時氣憤而做出離婚決定的衝動,讓彼此有空間反思婚姻問題,進而解決問題,重回和好之路。

然而,如果分居一段時間後,發現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且雙方都不願意履行同居義務,建議夫妻可協議離婚。但如果只有一方想離婚,是否可以以分居為理由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定離婚呢?

根據前文「如何辦理夫妻離婚程序」的文章,台灣訴請離婚有條件限制,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因此,雖然許多國家有分居制度,但台灣的民法並未明文規定分居多久可請求法院裁定離婚,因此夫妻任一方都不能單純以「分居」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若有無法同居的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分居期間結束後,夫妻仍應履行同居義務。然而,法律對此「同居」義務無法強制執行,只能視為配偶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可歸責事由。如果有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則違反了同居義務,可視為違反法律義務,原則上可根據民法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請求離婚。然而,法官對於離婚裁定並非僅以分居為唯一條件,仍須綜合考慮其他證據,以說服法官認定雙方婚姻已無法維持。

因此,實際上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先催告履行同居義務,若另一方仍不履行,則可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若經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則可根據民法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請求判決離婚,這樣的方式比較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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