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根據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的事,或是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的物品或使他人的物品致不堪用的程度,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4/08/28 聯合報】 桃園縣一名陳姓婦人因不滿與丈夫分居9年,而丈夫卻在家中與多名女性友人歡唱,陳婦情緒失控,強行關閉卡拉OK點唱機的電源、拔掉麥克風插頭,還摔掉麥克風。桃園地檢署昨天將她以妨害當事人自由歡唱權利罪名起訴。
陳姓婦人與許姓丈夫感情不睦,雖已分居9年,但仍住在相距不到百公尺的二地。許姓男子喜歡唱歌,在客廳擺設卡拉OK點唱機,時常邀請朋友到家中歡唱。去年9月,他邀請了5名朋友到家中唱歌,歡唱聲吵到住在另一端的陳姓婦人,激怒了她。陳婦氣得衝到許姓丈夫家中,強行關閉卡拉OK點唱機的電源開關,接著強行拔除麥克風的插頭,還摔在地上。這一幕讓屋內的6人感到非常尷尬,許男為此感到非常生氣,報警控告陳女妨害他們的自由權利。
檢方指出,陳女以強暴方式關閉卡拉OK點唱機電源、強拔麥克風插頭、又摔麥克風,導致許男等人無法繼續自由歡唱的權利,涉犯妨害自由罪。至於毀損部分,檢方認為雖然陳、許已分居,但仍是夫妻,曾同居共有財產,且沒有證據顯示麥克風是許男個人購買,難以確定涉嫌毀損罪嫌。即使構成毀損,也與妨害自由罪有關,因此不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