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配偶之間,若一方在婚姻期間負責家務與子女教養,使得另一方得以專心事業發展並增加財產,則根據男女平等原則,對於增加的財產應當平均分配。這種請求權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專屬債權,並非針對特定不動產的所有權主張。
計算方式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定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總值,扣除債務和因繼承或其他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計算出夫妻各自的剩餘財產價值,比較雙方的剩餘財產,得出差額後,剩餘較少的一方有權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該差額的二分之一。
然而,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此請求權是一種抽象的債權,計算方式是將財產總值的二分之一作為債權金額,並非針對特定不動產的物權主張。因此,配偶不能直接要求另一方轉移其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二分之一,除非有特殊的債務情況,否則要求將對方全部財產分配一半的請求將被認為是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