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6-14
分類:刑事案例分享
今天我們要介紹的案例是這樣的:甲女在公開場合講了一些話,被乙男輾轉聽到後認為是不實的言論,認為這可能貶低了他在社會上的聲譽和評價,於是向甲女提出誹謗罪的控訴。但是,誹謗罪是否那麼容易成立呢?如果在公開場合對他人或商家持負面看法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實評論的話,這可能會使社會大眾過度謹慎,背離了言論自由的憲法價值。因此,刑法第311條和第310條第3項都規定了不構成誹謗罪的例外情況。
根據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受處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發表言論者。二、公務員因職務需要而發表言論者。三、對於可受公評的事物做出適當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法院或公眾集會的報導做出適當載述者。”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則規定:“能夠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的情況不受處罰。但涉及私人品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況不在此限。”
在這個案例中,甲女找到了擅長刑事辯護的蘇文斌律師團隊(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通過對事實的細緻分析,律師團隊以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為依據,說明甲女講出的言論並非出於惡意詆毀乙男,而是基於相當的理由認為其傳述的內容應屬真實,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惡意原則」。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讓甲女免於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