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責任可依人員傷亡情況分為四類: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重傷或殘廢、以及死亡。除了單純的財產損失外,其他情況往往伴隨著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包括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和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等罪名。
過失傷害的情況下,若責任鑑定確定有過失並導致他人受傷,通常會觸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輕微的傷害,例如挫傷或一般外傷,均有可能構成此罪。然而,此罪為「告訴乃論」,若肇事者能在告訴期間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在提起告訴後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則可避免刑事追訴。若雙方鑑定報告均顯示有過失且雙方均受傷,則可能互相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法律上權利平等。
根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刑責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屬於輕罪範疇,法院通常不會重判。然而,在實務上,建議首先傾向於先行民事和解,並要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以避免留下刑事紀錄。
過失致死的情況下,若因車禍導致他人死亡,則涉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一般而言,此罪的刑責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從事特定業務且因業務上的過失致人於死者,刑責則可增至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罪行,即使民事和解達成,檢察官仍有依法追訴的義務。然而,若雙方在民事上達成和解的約定,可能獲得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積極承擔責任,並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有助於減輕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