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爭議中的家事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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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爭議中的家事法問題
Posted on 2024-06-20

分類:家事訴訟事件

文章引用自:https://lawyersu.com.tw/divorce/divorce_20.html



 

探視權:爭議中的家事法問題
 

凱莉和傑森原本是被視為幸福夫妻的典範,但因種種原因,他們現在已經離婚,並約定由凱莉照顧三個孩子,而傑森則有定期探視的權利。

經過一連串的離婚程序後,傑森向朋友抱怨說:“我連房子都讓給她了,每個月還要支付贍養費,結果她卻不讓我看孩子!”而凱莉則不屑地回應說:“我一直都讓他看,不要再利用孩子來討同情了!”
 

探視孩子,實際上是指法律上對於孩子“會面交往權利”的規定。離婚後,雖然孩子的實際照顧由一方負責,但另一方仍然與孩子有著情感聯繫,因此需要透過“會面交往”來保持這種關係。
 

如果雙方已經約定或是法院判定了會面交往的內容,但照顧孩子的一方卻刻意阻撓,另一方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4和195條提出強制執行。法院在決定強制執行時需要綜合考慮孩子的年齡、意願、執行的急迫性、實效性,以及債務人、債權人與孩子之間的互動狀況等因素,並選擇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執行方式。
 

執行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命令一方直接交付孩子,間接強制則是要求一方遵守會面交往的安排,如果仍不遵守,就會處以怠金。然而,法院通常在執行前會安排雙方進行調解,只有在確定無法溝通的情況下才會啟動執行程序。執行時也可以請求警察、社工等機構協助,但會盡量以平和方式進行,並注意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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