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7-08
分類:刑事案例分享
文章引用自:https://su-attorneys.com.tw/bbs/board.php?bo_table=criminal&wr_id=4&page=2
恐嚇危害安全罪旨在保護個人免於恐懼的自由意志。根據社會客觀經驗觀察,行為人對受通知者宣示有意加害的行為,即足以使其產生心理上的恐懼,而成立恐嚇行為,不論實際危害是否發生,亦不要求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涉及的恐嚇行為,具體指的是以恐嚇來使人感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到威脅。若僅為言語上的威脅而未真正通知受害人將會受到實質的危害,則難以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