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24-06-14
分類:刑事案例分享
本案涉及甲男因向友人乙男販賣海洛因而被控販賣第一級毒品。雖然販賣次數只有一次,且販售數量有限,僅獲得少量金錢,但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此行為已構成販賣第一級毒品的要件。
根據該法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最輕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比起刑法中的殺人罪還要重。因此,甲男尋求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該律師團隊在仔細分析證據後認為,原審判處的16年6個月刑期過重。另外,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輕微且獲利不大,應適用刑法第59條,並參考憲法法庭第112年憲判字第8號案例,以減輕甲男的刑責。因此,該律師團隊主張應對甲男有利地減輕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