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慧型手機普及的今日,隨身攜帶攝影和錄音功能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這也增加了侵犯他人隱私的風險。尤其是在錄音和錄影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身體隱私部位時,涉及到刑法第315-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
根據刑法第315-1條的修正,對於「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其中,「無故」的定義涉及是否有正當理由進行錄音或錄影,以及是否侵犯到被拍攝者或錄音對象的隱私權。
法律對「非公開活動」的定義不僅僅侷限於是否參與者主觀上認為活動具有隱密性,更要看在客觀上是否合理保護了活動的私密性。這意味著,即使錄音者是活動的一方,也需考慮到其他人是否有權不知道或不願意被知道該活動的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對於參與通訊者之錄音或監察行為提出了特殊的規定,若參與者事先同意或出於合法目的,則其行為不受處罰。這在法律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與刑法第315-1條的適用相關的情況下,對於錄音行為是否屬於「無故」進行的判斷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總結而言,若要避免違反刑法第315-1條的窺視竊聽竊錄罪,錄音者應注意活動的私密性和是否有正當理由進行錄音。在任何錄音行為中,尊重和保護他人的隱私權始終應是首要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