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規定,詐欺罪的成立構件相當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主觀和客觀的多重要件。主觀上,必須具備惡意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客觀上,則需要具備下列要件:一、使用詐術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二、由於此錯誤而導致被害人進行財產處分;三、造成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四、這些要件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簡言之,詐欺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實際交付財物。
因此,僅僅因為借貸雙方之間發生債務爭議,例如借款人無意或無力償還借款,而導致貸款人無法如期收回款項,這種情況通常屬於民事爭議,不會構成刑事詐欺罪。除非可以證明借款人在借貸時即有意圖不還款的情況,且具備明確的詐欺手段或證據(例如提供虛假財力證明或偽造抵押品等),方可考慮此案例是否涉及詐欺行為。
因此,面對此類情況時,建議當事人首先尋求法律諮詢,以明確區分是否涉及刑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以及適當的法律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