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收養
對於收養這個詞彙,相信大家並不陌生。然而,收養需要哪些要件,收養成立後又會產生哪些法律效果?以下筆者將為您娓娓道來。
收養的基本概念
收養是一種利用法律將兩個本來在法律上沒有血緣關係的個體,擬制為婚生子女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一個原本不是你小孩的人,通過收養制度在法律上視為你的孩子。由此可知,收養是一個涉及多方親屬關係變動的法律行為,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時,收養程序需要非常嚴謹,並須向法院聲請。
收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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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者年齡的限制:根據《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另一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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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不得為近親:根據《民法》第1073之1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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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收養:根據《民法》第1074條規定,收養人若為夫妻,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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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之同意:根據《民法》第1076條規定,若被收養人有配偶,原則上應得其配偶之同意;根據《民法》第1076之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前述情形均有但書之例外,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贅述。
收養案例分享
今天筆者要分享的是一位姑姑收養其姪兒的故事。甲男與乙女互為姑姪。甲男的父母因工作繁忙,無暇照顧甲男,經常由比鄰而居的姑姑乙女照顧。兩人因此奠定了深厚的情感,關係如同母子般親密。而乙女因膝下無子,也萌生了收養甲男的念頭。於是,乙女找到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諮詢如何實現這個心願。
經過諮詢後,發現本所對家事案件的聲請經驗豐富,乙女決定委任本所幫忙聲請收養。本所律師細究兩人的關係、成長背景,提出兩人關係早已非一般姑姪所能比擬的種種事證,說服法院兩人收養並非因財產等緣故存有不正目的,而是基於緊密的親情連結才為收養行為。最終,法院裁定認可乙女的收養聲請。
結語
當然,家事案件的聲請不僅僅包括收養,還包括保護令、親子會面交往方式的酌定等。每個程序的決定都有可能影響一個家庭未來的生活。因此,法院在程序審酌上也會更加謹慎。如果有家事聲請的需求,請記住千萬不可隨便處理,歡迎來找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