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聲請大小事:甲女的故事
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個關於監護宣告的案例。甲女和乙女是一對母女,甲女因年事已高並患有失智症,乙女為了避免母親在法律上因無法自行決定而受損,於是委託我們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在法律事務所)協助進行監護宣告聲請。
在我們的協助下,甲女和乙女提供了多項證據,包括精神鑑定報告、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等,證明甲女確實符合民法第14條所規定的「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最終,法院批准了乙女的監護宣告聲請。
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都是對行為能力的法律限制,但程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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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適用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人(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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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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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適用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力不足的人(民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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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仍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在某些法律行為上需要輔助人的同意(民法第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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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法律事務需要經過聲請和法院同意,對於未受過法律訓練的人來說,這是一個複雜且難以處理的過程。因此,歡迎聯繫蘇文斌律師團隊,我們將幫助您順利完成這些繁瑣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