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不起訴,仍要繳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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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不起訴,仍要繳罰單?
Posted on 2024-06-28

分類:刑事案例分享


 

酒駕不起訴,仍要繳罰單?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這就是「一事不二罰」原則。因此,酒駕行為一般以刑事罰為主,監理站的罰鍰處分(即罰單)原則上由刑事處罰吸收,不再另外處罰。然而,其他類型的行政罰(如吊銷駕照、道安講習、禁止考照等)依然可以依法併罰。

酒駕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理

如果法院判決酒駕無罪、緩刑確定,或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確定、不起訴處分等,情況有所不同。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飲酒超過0.15毫克即得予以裁罰,而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標準是0.25毫克以上才構成。因此,若飲酒超過0.15毫克但未滿0.25毫克者,由於沒有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仍然可以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裁處罰鍰(罰單)。

緩刑和緩起訴後的行政罰處理

在法院宣告緩刑或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的情況下,如果附帶要求被告繳納一定金額給公庫或公益團體,實務上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 緩起訴後,仍需負擔其他行政罰處分的罰則。
  2. 緩起訴後,不需再繳納任何行政罰處分的罰則。
  3. 將緩起訴處分的附帶金額與行政罰處分的金額設定為相同,如不足需補足差額。

如何提出異議

駕駛人若收到交通裁決書,應在二十日內檢附「法院酒駕判決確定證明書」、「易科罰金收據」、「緩刑或緩起訴支付一定金額之收據」或「易服勞役證明書」等文件,以書狀向當地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酒駕的嚴重性

無論罰鍰多少,酒駕可能造成無辜他人的身體傷害甚至剝奪生命,這是無法彌補的傷痛。因此,絕對不要酒後駕車,不要因為一時方便或逞強而讓自己和他人陷入無法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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