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少年緩刑悔過: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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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少年緩刑悔過:重新做人的機會



今天要介紹的案例是,甲男平時外向好社交,結交了許多朋友。但由於他的交友圈複雜,加上年齡未滿18歲,對於交友的選擇可能不夠慎重。因此,他因持有槍砲及販賣第3級毒品而遭到起訴。

根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最高可處有期徒刑七年,並可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槍砲、彈藥者,最高可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可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甲男屬於12歲以上18歲以下的少年,依法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原則上,此類案件不需要移送予檢察官。但由於甲男所犯罪行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的規定,應移送給檢察官釐清犯罪細節。

甲男的家人委託了蘇文斌律師團隊(我所在的法律事務所)來協助處理甲男的刑事案件。經過蘇文斌律師團隊細緻地分析證據後,他們認為甲男年輕,而且在犯罪前後態度有明顯轉變。經過司法審判,甲男深刻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表現出悔改的態度。從原本桀驁不馴的少年,到開始思考如何回饋社會,彌補自己的過錯。

有句俗話說得好:「若還知迷途知返,都不嫌太晚。」考慮到甲男才18歲,如果他被判入獄執行刑罰,可能無法獲得良好的矯正效果,反而會使他在年輕時就與社會脫節。因此,蘇文斌律師團隊以此等理由說服法官判處緩刑,給予甲男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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