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要介紹的案例是這樣的:甲女在公開場合講了一些話,被乙男輾轉聽到後認為是不實的言論,認為這可能貶低了他在社會上的聲譽和評價,於是向甲女提出誹謗罪的控訴。但是,誹謗罪是否那麼容易成立呢?如果在公開場合對他人或商家持負面看法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實評論的話,這可能會使社會大眾過度謹慎,背離了言論自由的憲法價值。因此,刑法第311條和第310條第3項都規定了不構成誹謗罪的例外情況。
今日介紹的案例中,甲男因其特殊職業身份,能夠取得製造毒品所需的物料,乙男因此向甲男購買這些物料,然後再轉售給製毒的丙男。在實務上,常常會看到長期的違法行為可能會被拆成多個案件來處理,對當事人來說相當不利。
甲男剛大學畢業,因好奇心受同儕影響,吸食了二級毒品大麻。雖然大麻合法化的聲音逐漸高漲,但必須注意,大麻仍然被列為二級毒品,在法律上是違法的行為,包括持有、吸食、轉讓,更不要談製造、運輸、販賣,這些行為將被視為重罪,最輕可判十年以上的重刑,絕對不能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