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高雄某市場的豬肉販孫姓男子外遇了戴姓女子,被他的妻子郭姓女子抓包後爆發爭執。戴女的鄰居余姓男子出面調停,卻愛上了郭女,兩人甚至開始同居。孫男不滿意並提出離婚,並向兩人求償百萬元。一審法院判孫男敗訴。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兩人的交往事實明確,判定郭女和余男須賠償孫男20萬元,此判決定讞。
臺灣在109年5月29日,由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正式將刑法中的通姦罪除罪化。然而,這並不代表夫妻間的忠貞義務不再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行為,仍構成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因妻子認為雙方已無感情,簽了離婚協議後離婚,同意未成年子女由妻子監護,兩人繼續同住在一起。原以為是好聚好散,但後來發現妻子離婚是因為當時有曖昧對象,當事人無法接受,便找家事事件專家蘇文斌律師(我在法律事務所)諮詢。
暫時處分指的是在等待法院最終裁判結果期間,針對某些緊急案件,法院所做出的暫時決定。例如,法院可以先命令相對人支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醫療、教育、心理諮商的必要費用,或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所需的物品及證件(參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
在此案中,原審法院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判給了甲女,並命乙男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然而,乙男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了抗告,認為原審法院在事實審理上存在疏漏。他指出,未成年子女在甲女的照料下,身體狀況極為不健康,短短九個月內就診次數高達66次。此外,乙男認為原審法院判定的撫養費給付時間點也存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