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規定,詐欺罪的成立構件相當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主觀和客觀的多重要件。主觀上,必須具備惡意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客觀上,則需要具備下列要件:一、使用詐術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二、由於此錯誤而導致被害人進行財產處分;三、造成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四、這些要件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簡言之,詐欺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實際交付財物。